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轉載】讓法規解釋爭議不再成為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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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PM2.5的問題獲得正視,我相信,許多人都知道燃燒生媒、石油焦對環境與健康的重大危害。

也因此,當長期為六輕所毒害之雲林縣,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很多人是支持的;同時,對於去年馬政府將此自治條例宣告無效,很多人是憤怒的。

依法論法,雖然中央法規命令就特定事項為規定,只要非有全國一致性之必要,性質上僅屬於基本規範,而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例如,環境保護)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本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所許。這個法理,在最近公佈的大法官釋字第738號,已經再度闡釋。

上週四,為了六輕污染及雲林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質詢環保署長,沒想到,現任署長採取與毛治國內閣相同的法律見解,認為現行法「只能限制、不能禁止」,必須要修法。

在質詢時,我就說過,不會容忍因法規的解釋爭議,而讓問題一直延宕下去。如果行政機關堅持要修法才能採取有效作為,那我們就推動修法。

完成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禁止或管制生煤、石油焦之販賣或使用。

時代力量黨團將於明天正式提案,希望能夠獲得環保署支持,也拜託所有朝野立委共同推動。

有效防止PM2.5的惡化,不能等;國人與雲林孩童的健康,更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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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拿出一份資料,為國衛院對於當地學童進行VCM檢測,結果發現六輕附近的小學,學生體內驗出平均166.3單位(μg/g-creatinine)的TdGA,但全國平均值僅17.5單位,小學童身上檢出的VCM代謝物硫代二乙酸(TdGA),隨著距離六輕越靠近指數越高,而且明顯高出非常多。


黃國昌委員:「署長,雲林縣禁燒生煤石油焦,您支不支持?」李應元署長:「這個就《空污法》第28條,『管制』可以,但『禁止』的話就要修法。」

黃國昌委員:「副署長,請問,您認為前任的政府有沒有權限把雲林縣的禁燒生煤跟石油焦的自治條例宣告無效?」詹順貴副署長:「我個人從過去到現在都認為他(中央政府)沒有權力(宣告無效)。」

黃國昌委員:「好,再問署長,您贊不贊成副署長這樣的法律見解?」李應元署長:「我個人研讀第28條,我認為他(地方政府)是沒有『完全禁止』的權力,但是他從『管制』的方向就可以。」


黃國昌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例如環境保護),是可以自治條例做出因地制宜之規範,這已在大法官釋字第七三八號有闡釋。

環保署長李應元對此表示,除了修法處理空污,環保署也正努力研議多重方案,七月底前應可提出。


黃國昌提到,他在上週質詢環保署長李應元時,了解到李應元與馬政府時代的毛治國內閣的法律見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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