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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環保署要開會討論備查,就該在雲林開!


 雲林縣政府公告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環保署在端午連假前已收到公文,將在24日星期三下午環署召開會議,包括行政院相關部會包括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都將與會共同討論是否備查,當天將彙整意見,並由環保署空保處做出政策判斷,由環保署長魏國彥簽核。

 經過許久的努力、眾多公民團體與居民鄉親四處奔走,自治條例才終於走到「面臨是否備查」這一步。但這樣關乎生命、安全、健康和未來的重大會議,不應該是在遠離雲林200多公里的台北環保署開會。環保署應該將會議遷移至雲林來開,讓這些從來沒有親眼見過的官員們看看,雲林這十幾年來千瘡百孔的土地、憂愁怨嘆的臉孔、烏煙瘴氣的天空,到底是誰一手造成的?

 這樣的討論,甚至應該要讓居民直接和官員對話,一起參與討論。居民是位在第一線、感受最為深切的;而官員,時常都只是看著數據、看著影像、看著文字,他們無臭無感,沒有辦法去想像。到底要如何讓這些高高在上、遠在天邊的中央政府官員們,去了解被挾制在土地上、奮力地去生存的在地居民呢?唯有來到雲林、與居民面對面才有辦法。

 這不是只有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事,這是人民與中央政府之間的事,最直接的,就是讓官員們與居民們到同一場合,呼吸相同的空氣、感受相同的環境、看看相同的面孔,秉持著做人的基本道理:「同理」,才能夠將居民的聲音實際地傳達到,也能讓居民參與,為自己的健康、空氣、天空與孩子奮鬥。

 環保署,既然要開會,就該來雲林開!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經濟日報】真懂經濟?

 經濟日報610日以「社論」之姿,評論雲林縣推出之「禁燒石油焦與生煤」自治條例。但文中所提及數項內容,不禁讓人懷疑,【經濟日報】真懂經濟?

一、該文提及:「PM2.5對人體的影響,基本上這部分爭議較小,PM2.5的確會危害人體,只是危害因果程度並還不是很清楚」

 但事實是,世界衛生組織(WHO)與國際癌症總署(IARC)都已經認定PM2.5是一級致癌物。誠如我們不會懷疑WHO和國際癌症總署提出的「吸煙、嚼檳榔會致癌」的研究結果,PM2.5的致癌影響也是上述兩個國際衛生單位提出的啊!難道,上述兩個世界級衛生單位所做的研究成果,仍不足以讓【經濟日報】承認其危害因果程度?那麼,【經濟日報】究竟會願意相信誰研究出來的成果?

 再者,空氣污染造成的健康損失,也是企業的外部成本,過去從未納入計算,但不能當作不存在!如果要談總體經濟,當然要把此項成本算入。

二、該文提及:「目前國際間也沒有『禁燒生煤』的政策或手段」

 【經濟日報】難道不知,攸關全球經濟動向的G7剛做出「7國領袖已同意在這世紀內將全球經濟「除碳化」(decarbonise),逐步減少以至完全淘汰化石燃料」的結論。化石燃料中,最大與最常使用的燃料,就是煤炭。難道【經濟日報】認為,G7各國領袖的言論,不足以代表「國際」意見?(風傳媒:G7承諾:21世紀結束前淘汰化石燃料

 別的地方不說,離台灣最近的北京市政府,就是透過地方自治,已經將北京列為禁煤區,並宣示在2020年以前,北京就要完成全區禁煤。而明年就要關停所有的燃煤電廠。因而最近幾乎每天都有一則關於北京燃煤電廠或鍋爐關廠消息。而剛閉幕的世界衛生組織(WHO)會議也做成正式決議,將空氣污染列入世界上最大的單一環境健康風險,並要求會員國推動採用清潔能源,逐步減煤、限煤與禁煤,並以更嚴格的標準限制電廠排放。這些新聞,都不乏華文資料與相關翻譯報導,希望經濟日報能予以正視。

三、該文提及:「禁止廠商燒生煤與石油焦,必然影響工業產值」

 以台塑六輕為例,因為麥寮汽電屬於民營電廠(IPP),所以,長年以來,雖然大部分電力是用在廠區內使用,但台塑仍可將電高價賣出在低價買進台電的電,這中間的差價,竟由全民負擔。這部分並非筆者自行揣測腦補,而是多次遭到監察院的糾舉的事實,您也不應該視而不見。如果因為這樣而影響工業產值,使得企業無法經營下去,那麼這樣的企業,真的有競爭力?

四、該文很深入的分析經濟部與環保署對於pm2.5的來源的差異,並認為,難以認定工業是PM2.5最大污染源。只要做好加嚴標準即可。

 很多支持續燒煤炭的人,會有類似這種說法的觀點。但,這個說法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目前依照法規,所能限制的是提高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但針對pm2.5的排放量與檢測方式付之闕如,所以,真能藉此改善pm2.5,仍值得懷疑。

 (二)燃煤所產生的並不止PM2.5,還有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重金屬、戴奧辛、多環芳香烴、苯等致癌物。如此多的問題,都是在這些造成的健康風險並未納入總體經濟計算下,才會讓人產生「燃煤很划算」的錯覺。如果都將這些納入「健康風險評估」,並將預期造成的健康損失及衍生的經濟損失,納入電價成本,那麼,燃煤划算嗎?

五、該文的主標為「環保及產業發展真不能兩全?」

 國際貨幣基金(IMF)最新的研究指出,全球化石燃料公司每年獲得5.3兆美元補貼,相當於每分鐘接受1千萬美元,比世界各國政府投注在醫療費用的總和還要多更多。據IMF估計,5.3兆美元的補貼佔全球GDP6.5%

 世界衛生組織更提供數據指出,為了治療空汙受害者、彌補因病或早夭而減損的經濟收入,各國政府被迫花費約2.65兆預算,是補貼化石燃料的一半費用。在所有的補貼中,煤是汙染最高的燃料,不但會造成當地汙染與全球暖化,也是全球碳排升高的元兇,卻是接受補貼最高的能源,超過一半。(以上資料,請參見:油價便宜?騙人的! 化石燃料補助每秒吃掉500萬台幣

 假使IMF的研究為真,那麼,燃煤是否「划算」,是頗值得重新考慮與思量的問題。不知【經濟日報】是否算過,每年台灣花在燃煤的補貼上到底有多少呢?更不用說,台灣一直備受詬病的購煤合約與電價計算公式。

 所以,問題不在「環保與經濟能不能兩全?」而是,這樣的經濟發展模式,到底是不是台灣現在與未來,都應該要擁戴而不容質疑的模式。

 這種錯誤對立「環保與經濟」,世界各地早已有很多人展開反省,並試圖找到新的發展模式,就以日前在G7各國支持下所展開的「阿波羅計畫」為例,就是希望研發更環保、更節能的綠能科技,取代現有石化科技。(G7催動「全球阿波羅計畫」 要讓綠能更便宜

 以上五點回應,希望【經濟日報】的社論撰文者,能夠更深入的瞭解空污對經濟所產生的真實影響,切莫僅隨經濟部觀點起舞。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請問李縣長,禁燒自治條例玩真玩假?



推動禁燒自治條例是假象?
  縣府送交的【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於四月27號出了程序委員會,正式進入議會審議....但議會議程僅在五月1518,六月1112四日進行審查,同一時間包含禁燒條例共有七項法案待審,空氣汙染情況已嚴重至此,自治條例的推動絕對刻不容緩。
縣長與議長的影響力
  根據自治條例在程序委員會審議期間,本電子報團隊探訪的多位資深縣議員表示:「縣長與議長在條例的推動上,各自有足夠的能量能動員黨團、政團讓條例過關。」
  但相對的,在繁雜的議事流程中,縣長與議長雙方在自治條例的推動上若另有他想,僅需遵循議事流程按表操課,本會期絕無暇使禁燒條例順利過關。
弔詭的議會生態
  縱然「別有盤算的縣議員」不集體缺席,不反動員,通常而言,雲林縣議員出席過半達22席之時間,已近中午,雲林縣議會中午比照公務員休息,所以,下午才依既定議程開始議事,光是排在審議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草案前之各式冗長報告性議程,只要逐字念稿,就將時間用光了,怎麼可能三讀!

禁燒自治條例是否抵觸中央法律?(下)



二、 縣政府之自治條例,得否比中央法律嚴格?

   事實上,比中央法律更嚴格之自治條例已有前例可尋。

   現行中央法律並未禁止人民行駛燃油機車,但【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市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此自治條例遠比中央法律嚴格。

   因有前例,所以禁燒立法遠比現行中央法律嚴格,應無疑義。

三、 如果中央護航六輕駁回自治條例,怎麼辦?

   按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極有可能因為護航六輕,函告無效,駁回自治條例,這時該怎麼辦?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即中央若駁回自治條例,縣政府可向大法官申請釋憲。

   因此,李進勇縣長應展現決心,全力動員群眾、公民/環保團體、以及及律師,以創造龐大的民意壓力,使大法官做出正確的解釋。

禁燒自治條例是否抵觸中央法律?(上)



   雲林縣議會自開議以後,即將審議雲林縣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即禁燒立法。外界對於「禁燒立法是否抵觸中央法律?」多所質疑,因此【自從六輕來了】團隊針對此問題,回應如下:

一、 禁燒立法,是否違反中央法律?

   現行關於石油焦與煤之中央法律,無一字一句明確提示「不得禁燒石油焦與煤」。

   再者,依據【環境基本法】第3、2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皆明文規範,各級政府對待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優先,並有責維護國民健康,採預防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此外,依據【環境基本法】第21條,以及經濟部公布的【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以及【能源發展綱領】,亦明確指出各級政府應積極力行減碳政策,國家應追求低碳、低污染的潔淨能源,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存度,逐年增加低碳天然氣以及再生能源之比例。

   因此,禁燒立法並無違反中央法律的爭議,相反的,現行法律已提供相許多法源依據,縣政府得依上述法律,及【環境基本法】第7條第2項通過禁燒自治條例,自無疑義。

【相關法規】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環境基本法第3條
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註:中央)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環境基本法第7條第2項
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
室效應。
環境基本法第21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環境基本法第22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