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六輕公害治理政見》全文


請先閱讀:前言--歡迎各立委候選人參考採用


政見方針:
1. 竭盡所能(善盡立委所有職責、職權、職能、資源與影響力)於任內實現六輕禁燒石油焦與煤,發展雲林綠電,再將成功經驗推廣全國。
2. 竭盡所能治理六輕空污,再將成功經驗推廣全國。
3. 竭盡所能終結六輕公害與工害,再將成功經驗推廣全國。
4. 上任後落實財務透明,最大程度挹注資源發展公民教育組織。
5. 謝絕所有紅白帖以及與公共治理無關之選民服務,全心致力於六輕公害治理。
6. 拒絕台塑政治獻金,凡被發現與台塑有任何私下之利益往來,當選無效。
7. 所有與台塑資方之往來公開透明,凡被發現任何私下會面之情事,當選無效。
8. 競選期間落實政見政策理性競爭,還給選民乾淨的選舉。

政見:
壹、團結最大公民力量,實現雲林縣禁燒自治條例
  1. 於雲林縣舉辦「你同意台灣落實能源轉型,從六輕開始,電業設備逐步禁燒石油焦與煤?」諮詢性公投。
  2. 配合前項之諮詢性公投,針對<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於雲林縣地毯式舉辦公民教育、民主討論、理性辯論等活動,最大程度凝聚禁燒共識。
  3. 引進各國禁煤經驗,廣辦交流論壇,建立論述資料庫,並最大程度挹注資源與全台公民團體合作,發展文字、影音、藝文創作等各式理性討論,提升全台環境意識。
  4. 成立「六輕電廠真相調查委員會」(註1),進入六輕徹查其電業設備之實際運作情形、設備使用狀況、污染危害、勞工安全等所有真相,要求環保署、衛福部公布六輕電廠污染危害之所有數據,要求能源局、台電公布六輕電廠歷來依靠價差賺取與政府補貼所獲暴利之所有數據。
  5. 責令環保署調閱公布六輕電廠所有許可證之申請資料,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將審議過程與結論全縣宣導,團結最大民意,要求雲林縣政府在釐清其電廠污染不會危害居民健康以前,不得展延、發放任何一張許可證,迫令六輕盡早實現禁燒石油焦與煤。但倘若縣長違背民意,必要時發動罷免。
  6. 帶領環保署中區稽查大隊與勞動部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高頻率、不定時無預警稽查六輕電廠,嚴懲所有違規情事,未見改善,連續開罰;稽查全程公開透明。
  7. 建立「六輕勞工溝通平台」,積極與六輕工會、六輕廠內工作者(含外包部門)溝通對策,確保要求六輕落實改善的過程中,不僅能最大程度保障勞動權益,還能創造利大於弊的勞動環境與勞動條件。
  8. 待累積一定民意基礎後,要求總統府及環保署備查<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若仍遭受阻,必要時發動彈劾或罷免案。
  9. 上述所有行動,親自逐一拜訪雲林縣長、各鄉鎮市長及雲林縣議員,竭盡所能尋求最大合作,團結最大行政資源與力量,盡早實現雲林縣禁燒石油焦與煤。

貳、全力推動能源轉型,實現潔淨能源
  1. 全力推動環境三法之修法(註2)。
  2. 修法訂定全台電業設備逐步限煤、減煤、禁煤之時程表,2025年全台實現無煤發電。
  3. 推動能源轉型,修改<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出再生能源供應量佔台灣供電比例之下限,及達成此下限之期限,訂出下限與期限,引導國內外企業在台灣投資、研發,解放台灣綠能之發展動力與潛能,使台灣綠能產業從代工出口轉型為垂直化發展,本土化生根。
  4. 推動電價改革政策,重建用電正義,針對營利用電大戶,採取電價費率累進制,而且,累進級距要多,才能迫引用電大戶用電自給化,綠電化,節電化,以減少基載電力之負擔及電力之長程輸送。
  5. 要求中央撥款補助,並於發動民間集資,於雲林縣成立「再生能源推廣合作社」,發展沼氣發電、太陽能(但拒絕農地種電)、風能、潮汐發電...等各式再生能源,推動智慧型電網,落實在地產電在地用電,逐年提升雲林用電自給化比例,創造在地就業機會與綠能經濟。
  6. 成立「再生能源政策推動調查研究委員會」(註1),於雲林進行社會調查,並引進國際再生能源經驗,研究推動最合適雲林發展的再生能源政策,廣辦研討交流、環境教育、座談、辯論、民主討論等各式公民教育活動,凝聚推動再生能源政策之民主共識。
  7. 竭盡所能調閱所有電價資料,揭露台灣電價黑洞之真相。
  8. 修法推動「在地產電、在地用電」,追求以「再生能源在地自給化」取代「大型集中式長程配電」之電力供給模式。

參、致力揭露所有六輕黑箱,舉發所有不法情事
  1. 修改<政府資訊公開法>,於第8條關於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之項目,增列:各級政府所有核發之執照、建照與許可證。
  2. 竭盡所能要求環保署調閱公布歷年所有六輕許可證相關資料,成立「六輕許可證真相調查委員會」(註1),嚴格徹查所有許可證真相,揭露黑箱,公布所有資料。倘若環保署不願配合,則動用立委預算權,並最大程度公諸社會,發動全民公審。
  3. 上述委員會若有發現歷任各級政府有任何涉嫌圖利廠商、瀆職、行政怠惰或不法之情事,立即要求監察院及檢調單位介入調查。

肆、推動六輕污染監測完全透明,嚴懲所有違規
  1. 要求中央撥款,成立「六輕空氣污染與水污染審議暨調查委員會」(註1)。
  2. 要求中央撥款,於麥寮台西設立「六輕環境督察監控中心」(隸屬環保署),嚴格稽查六輕所有污染,工作人員以在地青年為優先培訓對象,該中心之所有稽查監測過程須完全公開透明,並接受上述委員會之監督,至少每半年於在地舉辦一次公開座談,接受在地居民公開詢答。
  3. 要求中央撥款,建立「六輕污染平行監測機制」,委由第三方公民團體規劃執行,監測方法、監測項目、計算公式須經一定程序之公民討論決定,監測過程、經費運用一律公開透明,監測結果一律即時公布。前項平行監測所需之工作人員以在地青年為優先培訓對象,平行監測之所有運作須接受上述委員會之監督,至少每半年於在地舉辦一次公開座談,接受在地居民公開詢答。
  4. 針對麥寮學童VCM曝癌危機,要求上述之監控中心及平行監測,徹底稽查VCM洩漏來源及實際影響範圍,要求環保署及雲林縣環保局嚴懲所有違規情事,倘若各級政府有任何行政怠惰或圖利廠商之嫌疑,發動全民公審。
  5. 針對六輕電廠及VOCs污染危害,要求上述之監控中心及平行監測,徹底稽查六輕VOCs實際外洩情形與六輕電廠之實際污染排放情形,要求環保署及雲林縣環保局嚴懲所有違規情事,倘若各級政府有任何行政怠惰或圖利廠商之嫌疑,發動全民公審。
  6. 要求中央撥款,於雲林縣每一鄉鎮市至少設立一個空氣監測站,監測方法、監測項目、計算公式須經一定程序之公民討論決定,並上述委員會審議同意。
  7. 要求上述委員會、監控中心與平行監測機制,全面檢討目前已有之「六輕污染指紋資料庫」,不足之處,要求中央撥款補足建立之,並徹底檢討該資料庫未被充分善用之原因,要求環保署限期提出改進方案。針對前項檢討及改進方案,要求環保署於在地舉辦公開座談,接受居民公開詢答。
  8. 要求中央撥款,引進美國GCM之社區科學公民空氣監測計畫,輔導在地居民建立公民科學自主環境監測團隊(註4)。
  9. 在雲林舉辦「你同意除稅收以外,雲林縣政府所有來自台塑企業的經費都應全數用於六輕污染防制及工安改善上嗎?」諮詢性公投。
  10. 竭盡所能團結最大民意,要求雲林縣政府將所有來自台塑企業之經費,全數用於六輕污染防制及工安改善,必要時發動罷免。

伍、終結六輕工害,落實勞動安全
  1. 於麥寮台西設立六輕職業安全衞生中心,專責六輕之勞動檢查與勞工安全衞生教育,勞檢員以在地青年為優先培訓對象。
  2. 要求中央撥款,成立由官學民三方共同組成公開透明之「六輕職業安全衛生審議調查委員會」(註1),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逐條重新審議六輕廠內之職業安全衛生實情,必要時公開招標,委託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若有違法者,要求主管機關勒令停工,直至改善為止。一切審議、監測過程與資料應完全公開透明。
  3. 要求中央撥款,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之健康檢查,除一般健檢項目外,針對六輕廠區所有工作者另外進行特殊健康檢查,應包含石化汙染物之特別檢查項目,以及聽力檢測項目。前項特殊健康檢查,應由上述審議委員會訂定具體項目。
  4. 要求中央撥款,委託六輕工會及公民團體,針對六輕廠區所有工作者進行勞工教育,每個月至少舉辦一場,使其充分認識勞工權益,逐項認識職業衛生安全第六條規範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並使其具有對於相關設備元件之基礎觀察與檢查能力,逐項認識石化業之污染物質。勞工教育內容及全程,須接受上述審議委員會審查與監督。

陸、拆除集集攔河堰,濁水溪水還給台灣人民
  1. 成立「廢止集集攔河堰政策推動調查研究委員會」(註1),調查研究以下政策方案:
        如何迫令六輕逐年實現用水自給化之政策方案
        如何推動有利環境永續之水資源開發利用政策方案
       如何實現水資源民主化之政策方案       
        如何建立有利農業復興之灌溉溝渠政策方案
    2.       提案要求水利署逐年降低供給六輕工業用水之水權比例,迫令六輕逐年實現用水自給化
    3.       動員鄉親參與每一場有關六輕用水之環評會議,全力阻擋六輕與民搶水。

柒、還給居民健康風險知情權,推動舉證責任反轉
  1. 修改民法第191-3條及環境基本法第四條(註3),推動舉證責任反轉,如居民之健康損害與企業排放污染源有關者,企業需主動舉證無過失,在責任釐清前,該企業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
  2. 要求中央撥款,每年定期委託符合利益迴避原則之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六輕對居民與廠區內所有工作者之健康風險評估研究,如實公布所有檢查數據,並供做公衛政策研究及相關健康風險研究之基礎資料。前項研究成果將做為環境教育之教材,至少於麥寮、四湖、東勢、台西、崙背、斗六等地每年定期舉辦公開研究結果報告會,並製成簡易通俗版小手冊,於上述六鄉(市)每戶發行一本。
  3. 成立「六輕健康風險評估審議委員會」(註1),負責審議、監督前項之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每年針對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規範,包括調查之對象、範圍、項目、標準、方法等,進行重新審議,必要時得訂立較中央更為嚴格之標準。同時執行前項教育宣導方式之規劃與監督。
  4. 要求環保署、衛福部、經濟部無保留、無隱匿地提供資料與証據,協助六輕受害者司法求償。並成立「六輕受害者求償行動小組」,招募義務律師、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加入,協助司法求償。

捌、環評法修法,環評會議在地化
  1. 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所有環評會議必須在事業開發所在地就地召開,開放居民及公民團體公開透明民主參與,全程網路直播與電視直播。
  2. 修改<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保障落實受影響居民之知情權:將一般民眾置於通知對象之第一位,具體規範開發單位宣傳作為須保障基本之情權,規範說明會之地點須便於居民就近參與,訂出說明會之場次之居民參與人數之下限,全程網路直播與電視直播。
  3. 在環評會議在地化實現修法以前,本人會竭力提案,要求所有與六輕相關之環評會議於麥寮台西在地召開。

玖、廢清法修法,廢棄物源頭製造者負全責
  1. 修改<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事業廢棄物之生產者須對廢棄物之處理負全程及最終責任。
  2. 成立「六輕事業廢棄物處置真相調查委員會」,調查研究六輕所有事業廢棄物之處置真相與最終流向,追究歷任各級政府是否涉嫌圖利廠商、瀆職、行政怠惰或不法之情事,一旦發現,立即要求監察院及檢調單位介入調查。
  3. 要求中央各主管機關調閱公布所有攸關六輕事業廢棄物處置之相關資料,供上述委員會調查研究。
  4. 將前述之調查結果,定期於全雲林舉辦地毯式說明會,並分別於20個鄉鎮市逐一成立「廢棄物抓鬼大隊」,培力在地居民組織成自主環境監督公民。

拾、扎根環境教育,培力發展在地公民組織
  1. 積極向中央爭取經費,竭盡所能地於全雲林推動各式「六輕環境影響」之環境教育活動,培力發展在地公民組織,例如:
      ⊙  針對六輕環境影響進行全面性的各式調查研究。
        與公民團體以及雲林各級行政單位合作,定期舉辦地毯式宣傳教育、民主討論活動。
      ⊙   與醫界合作,舉辦各式六輕公害醫學研討、種子講師培訓活動,輔導成立各式醫界環境教育組織。
      ⊙   與各級學校合作,於校內推廣各式六輕公害影響環境教育,輔導成立各式環境公民養成之相關社團。
      ⊙   與影像創作界合作,到各社區舉辦各式公民影像培訓工作坊,輔導成立各式公民影像創作社團。
     ⊙    與進步媒體界合作,到各社區舉辦各式公民記者培訓工作坊,輔導成立各式公民記者實踐社團。
      ⊙   與藝文界合作,到各社區舉辦各式公民藝文創作培訓工作坊,輔導成立各式公民藝文創作社團。
      ⊙   與在地團體合作,開發各式「六輕環境影響導覽體驗旅遊」,輔導成立各式在地公民旅遊社團。
      ⊙   於雲林各地推動「環境治理參與式預算」                
      2.       積極向中央爭取經費,委託公民團體編製各式刊物、小手冊、書籍、影音資料,針對各式六輕公害影響,有系統地於全縣徹底宣傳散發。
      3.       推動讓上述之六輕環境影響教育活動,得計入教師研習時數以及醫事人員教育積分認定。
      4.       針對六輕廠區內工作者之環境影響教育,主動與六輕廠區內企業工會、六輕外包業務承攬企業工會合作實施,並爭取中央補助。

註1:
本文提及之每一個委員會,應由中央政府代表、雲林縣政府代表、各環保團體、勞工團體、在地居民團體、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前項委員會總人數不得低於29人,環保團體、專家學者、在地居民團體佔委員會之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三,並嚴格落實利益迴避原則。審議委員之所有審議過程,必須現場錄音錄影,包含審議之決議與結論,應於審議結束後24小時內,於網站公告。前項委員會,須至少每半年一次於在地召開公開座談,接受在地居民公開詢答。

註2:
張嘉郡立委日前提出「環境三法」修法,自從通過一讀再無任何下文,凡順利當選之立委,應支持該修法版本之精神,全力推動,以免該修法胎死腹中,其修法版本如下:
A.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增加了「電業設備不得申請石油焦、生煤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為燃料使用」之條文。
B.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則增加了下列條文:「凡生產製造過程排放污染物之企業,應每年提供經費,給予健康可能受影響之居民與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承作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應與前述企業無利益關係,檢查項目應至少包括前述污染物所致之可能疾病,環境、衛生、勞動主管機關應對健康檢查結果予以統計分析,詳實對外公佈。若企業不予配合者,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以及「如居民之健康損害與企業排放污染源有關者,企業需主動舉證無過失,在責任釐清前,該企業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
C.   「電業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增加了「凡電業設備禁燒石油焦與煤,並限用低碳、低污染之環保燃料。目前燃燒石油焦或煤之電業設備,應於本條例通過2年內停燒,違者處以無限期停工。」等條文。

註3:
針對舉證責任反轉之修法:
修改<民法>第191-3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前項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若能證明損害與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完全無關,則不在此限。

修改<環境基本法>第4條
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環境風險、居民健康危害及健康風險負責。凡於生產營運過程有污染環境或影響民眾健康或毀損民眾財物生計之虞之企業,對民眾因污染受損之求償,應負完全舉証非其所致之責。

註4:
『全球社區監測』(Global Community Monitor,簡稱GCM,http://www.gcmonitor.org)是一個發跡於美國但工作橫跨全球的非營利組織。GCM提供培訓課程,教導社區民眾使用低成本但品質保證的空氣採樣裝置,並協助民眾將所採的空氣樣本送至GCM建立的研究網絡,分析檢驗空氣中所含之物質,民眾得以將此分析結果作為在地環境運動之用,過程中民眾必須自行建立計畫並且執行。(請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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