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2015年5月3日 星期日
【行動通知】公民站出來,向縣長與議長展現禁燒之民意
雲林縣開議即將在5/4開議,在未來關鍵40天,將決定本會期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得否完成三讀。根據我們向資深縣議員請教,全台第一個禁燒立法能於本會期完成三讀,關鍵在於兩心,李進勇縣長之「決心」,與沈宗隆議長之「真心」。
但是,我們不能被動等待縣長與議長。因此,自從六輕來了與抗PM2.5青年行動委員會特別於5/4與5/5召開記者會,號召公民們站出來,向縣長與議長展現禁燒之民意:
(一)、5/4記者會:
記者會時間:5/4(一)上午十點
地點:雲林縣政府前面廣場
聯絡人: 張佳偉
雲林縣議會將於5/5召開預備會議,決議本會期議程。為展現雲林縣禁燒石油焦與煤之決心,我們呼籲李進勇縣長應有以下作為:
一、親至議會提案,並召集民進黨團13議員於5/5當日全員到齊,將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列為「第一優先議程」,於本會期三讀通過。
二、議會開議期間全程網路線上直播,並即時於智慧型手機觀看。
(二)、5/5記者會:與公民一同監督議會開會實況。
記者會時間:5/5(二)上午十點
地點:雲林縣議會前面廣場
聯絡人: 張佳偉
【行動宣言】懇請議長與縣長拼禁燒立法,還給雲林人民乾淨空氣
雲林縣議會於本會期,將審議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根據資深縣議員表示,自治條例能否於本會期三讀通過,關鍵在於李進勇縣長之「決心」,與沈宗隆議長之「真心」,如無「兩心」,自治條例肯定無
法過關。
因此,我們在此呼籲李進勇縣長5/5親至議會提案,並召集民進黨團13議員於當日全員到齊,將禁燒自治條例列為「第一優先議程」,於本會期三讀通過,以展現決心。
我們也呼籲沈宗隆議長,將禁燒自治條例列為「第一優先議程」,於本會期三讀通過,以展現真心。
只有縣長與議長共同努力,禁燒自治條例於本會期方能通過,還給雲林人民乾淨的空氣。
發起團體:自從六輕來了,「抗PM2.5」青年行動委員會
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讀者投書】只希望提醒李進勇縣長
作者:張佳偉(影像工作者)
五月2號,凌晨12點37分
起筆寫下這篇文章的同時,
我的居住地斗六
PM2.5數值是119
北京95。
回想起冬天時身體的過敏反應,
還有紀錄片穹頂之下帶來的震撼,
今年三月開始,
積極投入觀察雲林空氣污染情況,
李進勇縣長的競選承諾:「主張禁燒燃煤與石油焦。」
亦猶然在耳。
縣府送交的【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
於四月27號千呼萬喚的出了程序委員會,
就在今天傍晚,
我在雲林縣議會網站下載了議事日程表,
攤開整整七張的議事日程發現,
自治條例的一讀訂於五月15,
二~三讀訂於五月18,
最後兩次的二~三讀會則是訂於最後兩日,
六月11與12日。
空氣污染問題已經是何等嚴重與迫切的問題,
這七張單調、再普通不過的議事流程,
中間隱藏了多少玄機呢?
第一:
自治條例三讀表決,
需要過半數縣議員出席,只要有心人士刻意缺席,
表決便無法順利展開,
甚至,議員實際有出席但未簽名也視同缺席,
將造成條例審議卡關。
第二:
根據近日探訪的多位資深縣議員表示:
「縣長與議長在條例的推動上,各自有絕對的能力動員黨團、政團讓條例過關。」
但相對的,在繁雜的議事流程中,
縣長與議長雙方在自治條例的推動上若有他想,
僅需讓議事流程按表操課,技巧性地拖延,
便能讓自治條例卡在一切的繁文縟節之中,
順利延後至下個會期。
穹頂之下今年二月於網路瘋傳後,
北京已在三月關停國華、京能兩大電廠的燃煤機組
並於今年四月有效的開出PM2.5同比分下降19%的成績單!
反觀台灣,
至今中央並未明確表態願意正視空氣污染問題,
無論在環境、醫療、法律、檢測標準、應變策略,進度幾乎是零!
環保署長魏國彥更公然在雲林的說明會表示:「PM2.5不見得是空氣污染,是中性名詞!」
在這近兩個月的觀察與探訪中,我看見的
只有無止盡的政治算計與龐大的利益分配!
這四十天的議期,
是對於去年十一月29號大選的一個完整審視,
雲林縣議會究竟會為台灣民主社會開創一個新的局面,
或是壓垮人民對政府信賴的最後一根稻草?
身為一個公民,
不願多加揣測這裡頭暗藏了多少洶湧波濤與利益糾葛,
只希望提醒李進勇縣長,
在競選期間的政見中
您曾經提及:
「趕走六輕的第一名縣長陳定南擁有的膽識與魄力。」
相信在您心中也擁有著如此堅定的信念!
您更強調過:
「在雲林縣,任何的政治人物,都必須要和台塑六輕劃清界線,不能夠有任何的利益糾葛。」
縣長的這個主張,縣民們沒有忘記!
並將據此監督您的表現!
同時,
更期望所有關心空氣污染的民眾,
無論您是不是雲林人,
這四十天,
請持續關注雲林縣議會,緊盯著每一個手上握有權柄的民意代表,
重視PM2.5這個隨風飄散的人造毒物,
因為
這絕對不單單是雲林縣的事情。
禁燒自治條例是否抵觸中央法律?(上)
雲林縣議會自開議以後,即將審議雲林縣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即禁燒立法。外界對於「禁燒立法是否抵觸中央法律?」多所質疑,因此【自從六輕來了】團隊針對此問題,回應如下:
一、 禁燒立法,是否違反中央法律?
現行關於石油焦與煤之中央法律,無一字一句明確提示「不得禁燒石油焦與煤」。
再者,依據【環境基本法】第3、2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皆明文規範,各級政府對待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優先,並有責維護國民健康,採預防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此外,依據【環境基本法】第21條,以及經濟部公布的【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以及【能源發展綱領】,亦明確指出各級政府應積極力行減碳政策,國家應追求低碳、低污染的潔淨能源,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存度,逐年增加低碳天然氣以及再生能源之比例。
因此,禁燒立法並無違反中央法律的爭議,相反的,現行法律已提供相許多法源依據,縣政府得依上述法律,及【環境基本法】第7條第2項通過禁燒自治條例,自無疑義。
【相關法規】: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
環境基本法
第3條 |
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註:中央)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
環境基本法
第7條第2項 |
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
室效應。
|
環境基本法
第21條 |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
環境基本法
第22條 |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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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第2項 |
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讀者投書】政府應重視VOCs的嚴重危害性而要將其與PM 2.5一併處理
作者:林春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化材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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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圖來源請點此 |
PM 2.5 (Particulate Matter 2.5,細懸浮微粒)是指懸浮在空氣中粒徑小於2.5μm的粒子;
其中稱為原生性PM 2.5是由六輕之火力發電廠、石化工廠等所排放的重金屬、戴奧辛、多環芳香烴等細懸浮微粒;
另外稱為衍生性PM 2.5是由六輕之火力發電廠、石化工廠等所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有機化合物等受到日光照射後所產生的硫酸鹽、硝酸鹽及有機碳等細懸浮微粒;
又六輕之石化工廠等所排放至大氣中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氣體經過光化學反應而產生半揮發性有機物(VOCs衍生物)氣體,而這些半揮發性有機物(VOCs衍生物)氣體會被大氣中既存的PM 2.5所吸附或被PM 2.5中所含的水分所吸收;
因此PM 2.5可能含有的有害污染物包括半揮發性有機物(VOCs衍生物)、多環芳香烴、重金屬、戴奧辛等,如依其有害性來考量時,半揮發性有機物(VOCs衍生物)與VOCs相類似皆是有害性較大的,而且六輕之石化工廠等所排放至大氣中之VOCs的數量相當可觀,故VOCs應與PM 2.5同時被關注之;
因PM 2.5是無色無味而不易察覺,因此又稱其為隱形殺手,又因PM 2.5之顆粒較小,故其即可帶著這些禍害無窮的半揮發性有機物(VOCs衍生物)長驅直入進到肺泡微血管中,再藉由血液循環將其帶到人體很多器官,其常期吸入可能導致人體很多器官之慢性病或甚至癌症,其嚴重危害鄉親健康;所以鄭重呼籲政府應重視VOCs的嚴重危害性而要將其與PM 2.5一併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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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應以人為本 —陳椒華教授談環評法對人民健康風險的漠視(下)
即便是小學生都知道,人類的健康受到環境的總體影響。而這環境不僅是自然環境還包括社會環境,所影響的健康,也不僅止於生理,也會影響心理。
然而,現行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係規範單一開發案進行風險評估,不但先驗的假設這個環境裡其他的工廠並不存在,而且每個居民,不管男女老幼,他們的健康狀態都跟角色扮演電玩遊戲(RPG)裡的電玩角色(NPC)一樣無虞,更遑論是否曾受到其他工廠造成之環境的影響。
如果設置大型工廠,不僅會增加很多生產設備,就連交通都可能為之惡化。而,大量車行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只要是人,站在路口就可以實際當成測站感受到,且車輛所排放之廢氣,也含有一級致癌物苯類物質,但現行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中,卻鮮見將交通影響納入。
即便是科學驗證上對生理健康都有嚴重影響的可能風險都未列入,或者輕輕帶過,更遑論要將可能的心理健康風險列入其中。
缺失四:球員兼裁判的環評會議
由於<環評法>並未設置任何旋轉門條款,或限制審查委員資格必須至少要有五年內未曾承接開發單位任何案子紀錄,以及擔任委員期間也不得承接開發單位案子的限制,甚至可見到環評委員與開發單位眉來眼去,皇后貞操早已並非白璧無暇,卻無法可管。
在「100年度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報告」審查會議中,李俊璋教授身兼<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的催生者,同時是開發單位的評估報告撰寫者,又同時是環評委員。難免給人球員兼裁判的感受。
雖然在環保團體的堅持,李俊璋委員暫時退出審議者身份,然而,當時整個環評委員裡,只有一位醫學院背景之公衛專家,在李委員退出狀況下,就沒相關公衛專家可以用委員身份,替民眾的健康風險把關。如此荒謬的場景,就這樣毫無遮掩,赤裸裸出現在環評會議上。
缺失五:黑箱會議,民眾遭到漠視的知情權
既然重大開發案,經常都會讓當地居民受到生命財產的影響,那麼,作為當事人之一,政府理應讓當地居民有知情與參與的權力。
然而,依法舉辦的審查會議或者是公聽會,大多選擇在上班日、遠離開發地點的台北開會,審查過程更經常出現拒絕錄影、閉門會議的狀況,讓居民無從得知更無從了解,更遑論參與。或許多年開發運作後,無知受害的民眾只能在事後,再尋求漫長而痛苦的法律求償。
對沈宗隆議長之懇請
雲林縣議會五月四日開議,本次會期之最重要議程,乃排在第27項議程(根據【自由時報】林國賢報導)之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草案審議。
此項議程,不僅關乎雲林人之健康與呼吸人權,也關乎全台灣人之壽命、空氣主權與空氣正義,審議通過與否,決定了人們時時刻刻吸入之物質,有多少種與多少量之致癌物、毒物,決定了多少家庭之悲歡離合,質言之,雲林縣議會與雲林縣政府應視此項議程為頭等大事!
所以,我們懇請雲林縣議會沈宗隆議長採行以下數點:
一.於五月四日開議前,完成雲林縣議會議事全程之線上直播,讓不在室內之雲林居民、旅外雲林人及全台灣關注六輕空氣污染之公民,能經智慧型手機,觀看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之審議全程,每位縣議員對此自治條例之發言與議場行為,而這,不過是現代民主保障人民知情權之基本機制而已。
二.由於審議此自治條例審議乃屬空前急迫與緊要,沈宗隆議長應依【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七條,開放公民團體、公民記者及公民影像工作者進入議場,針對此自治條例之審議動態,進行近距離之錄音錄影,使每位縣議員之審議作為經得起公眾監督與檢驗,敢於向選民承擔政治責任。若一言一行,秉於良心與理念,光明磊落,何懼於近距離錄音錄影!
三.邀請公民團體所共同推薦之空污研究與環境法律之專業人士至議場專題報告,提供嚴謹、完整、結構之專業知識基礎與科學研究結果,俾於縣議員們理性、客觀、民主且有效率地審議此自治條例。
沈議長是否採行,不但將影響人們對雲林縣議會之觀感、評價,也影響了公民們之政治判斷,若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草案在本會期未三讀通過,則政治責任歸咎於何人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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