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自開議以後,即將審議雲林縣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即禁燒立法。外界對於「禁燒立法是否抵觸中央法律?」多所質疑,因此【自從六輕來了】團隊針對此問題,回應如下:
一、 禁燒立法,是否違反中央法律?
現行關於石油焦與煤之中央法律,無一字一句明確提示「不得禁燒石油焦與煤」。
再者,依據【環境基本法】第3、2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皆明文規範,各級政府對待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優先,並有責維護國民健康,採預防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此外,依據【環境基本法】第21條,以及經濟部公布的【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以及【能源發展綱領】,亦明確指出各級政府應積極力行減碳政策,國家應追求低碳、低污染的潔淨能源,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存度,逐年增加低碳天然氣以及再生能源之比例。
因此,禁燒立法並無違反中央法律的爭議,相反的,現行法律已提供相許多法源依據,縣政府得依上述法律,及【環境基本法】第7條第2項通過禁燒自治條例,自無疑義。
【相關法規】: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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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3條 |
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註:中央)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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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7條第2項 |
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
室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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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21條 |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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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22條 |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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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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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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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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