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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轉載】燃煤許可證 台化與彰縣府密談 場外環團抗議




(圖說)環保人士和醫師群今聚集彰化縣府廣場抗議,他們持海報、喊口號,要求縣府不應跟台化財團妥協。(記者張聰秋攝)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攸關台化生死存亡的3張燃煤鍋爐操作排放展延許可證,台化能不能在9月28日到期前拿到展延許可證,引發各界關注,今天,台化副董事長洪福源為此拜會彰化副縣長陳善報,雙方密室會談,場外則有3、40名環保人士和醫師群聚集抗議,他們持海報、喊口號,質疑縣府長期違法發放許可證,要求縣府不應向財團低頭,不能妥協給台化替代方案。

會後,台化副董事長洪福源表示,台化尊重環保局要求,也都會做到並簽切結書,如此萬一不幸屆時仍未能取得操作許可,台化將提出行政救濟、法律救濟等程序,確保員工工作權和股東權益。
洪福源指出,台化廠區3套汽電共生設備操作許可M22、M16、M17的含硫數據,早在7月22日,台化承諾只要縣府同意核發展延新的操作許可證,台化排放硫氧化物(SOx)會管制在50PPM,2年後在25PPM,屆時若違反承諾願由縣府依法處理。

場內闢室會談,過程不對外開放,場外抗議動作持續,在抗議群眾中,近10位身穿白袍的醫師現身,他們分別來自彰化、台中、雲林等縣市,力挺抗爭行動。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理事長葉光芃說,彰化罹患肺腺癌居高不下,台化長期排放廢氣脫離不了關係,燃煤產生的空氣污染毒性是一般的5倍,比燒柴油還毒,台化緊鄰學校、醫院,空氣飄散市區擴及鄰近台中、雲林縣市,受害的不是彰化市民而已。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執行長楊澤民指出,由於季節風向的關係,台化空氣污染的影響範圍很廣,中彰投雲嘉超過600萬人口,尤其彰化市23.5萬人直接受害。「台中大肚、烏日緊臨彰化市,夏天吹南風,台化的空污就會飄到台中,台中也是受害地區。」爭好氣聯盟發起人許心欣道出台中人的心聲。

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彰化團長顏淑女表示,台化在彰化賺50年,也污染彰化50年,縣府只是要求完全遵照基本的法令規定,即可核發展延許可證,而88年台化環評承諾書自提含硫排放量0.87%以下,目前含硫量1.2%,台化仍有操作許可證,不禁讓人質疑縣府這10多年來涉嫌違法發給台化許可證?

對於環團指控縣府長期違法發放許可證,環保局長江培根反駁子虛烏有、絕無此事,外界不要亂栽贓,江培根指出,台化給的含硫排放量介於0.5到1.2%間,浮動的數據並非都是固定值1.2%。

江培根表示,台化提給環保局的替代方案,是產業發展會日前到台化廠區輔導台化時所提出的建議書,建議書裡面提到台化目前可維持含硫排放量50PPM,2年後降到25PPM,文件內容看不到台化任何人的署名跟負責人的簽章,台化一直對外聲稱有提文件,然而該份文件又不符合行政要件,讓縣府深感困擾。

江培根強調,台化要做到環評承諾書的承諾,要符合最低法令的道德層面,縣府才會核發操作許可證,台化補件提到3項相關含硫數據,只有M22台化承諾要達到環評0.87%,灰分、固定碳及熱值等生煤成分都沒有填寫,環保局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放許可證審查作業原則的規定,開出3種選項給台化評估,改採含硫量在0.5%以下生煤,或增設2套脫硫設備,或提出替代方案,而替代方案則需符合技術和經濟面,不是縣府說了就行。

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許可證審查大倒退,李縣長應公開解釋!


   雲林縣環保局今天(6/24)宣布,同意讓六輕兩張生煤使用許可證展延兩年(至106年6月9日),相較於上次(6/17)的審查結論,明顯大倒退,李進勇縣長應公開給予人民一個清楚詳細的合理解釋!

   原本環保局於6/17審查決議只展延半年,並要求台塑於四個月內補足資料,隨後,李縣長表示既然數據不足,就該等補足資料後再審查,才是負責任的作法,進而駁回環保局的展延決議。然而,不過事隔幾天,為何李縣長反而一口氣就同意展延兩年?

  首先,雲科大化材系教授林春強表示,六輕代表未提出重金屬汙染相關資料,若環保局准許展延許可證沒有正當性,他抗議此次會議程序違背第二次會議結論。我們要問李縣長:為何這次資料仍然不全,卻反而可以展延兩年?

  其次,所有的審查資料以及檢測數據,通通是由台塑單方面提供,絲毫沒有第三方公正單位的查核驗證及檢測,這些資料與數據的可信度完全是零。倘若台塑自己提供的數據可以自己說了算,那政府豈不是台塑開的?為何李縣長可以依此同意展延兩年?

  第三,到底審查是依據哪些資料?污染排放的實際數據為何?對人體健康有何影響?電廠的真實運轉情形為何?廢棄物及污水的實際處置為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為何?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然而,經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多次要求,雲林縣政府至今不願公布任何資料,究竟,李縣長是根據什麼,而同意一次展延兩年?

  請李縣長務必針對上述疑問,立刻公開給予人民一個清楚詳細、能夠說服人的合理解釋!

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道破許可證審查的玄機(上)



主持人:阿凱(王俊凱)
受訪者:林春強教授(雲林科技大學化材系)

本週發生一件蠻重要的事,就是台塑六輕內的燃煤電廠,依<空氣污染防製法>必須要向地方政府,也就是雲林縣政府申請使用生煤與石油焦的許可證,才可以燃燒。今年有兩張許可證到期。因此,6月16日,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要來重新審視是否要續發許可證。
今天我們邀請到雲林科技大學化材系林春強老師來跟大家聊聊。
春強老師本身是化工專業,這次也特別以公民身份,前往參與審查會議。藉由這樣的機會,我們希望春強老師可以分享參與此次審查會議的心得,以及,提供未來希望雲林縣政府改進的建議。讓許可證的審查,可以更透明公開;雲林縣民的健康,能夠更有保障。


2015年5月8日 星期五

還有多少許可証黑箱?

  針對六輕石油焦與生煤之許可証黑箱,公民團體力促李進勇縣長攤開,讓陽光曝曬,但李進勇縣長堅拒,詎料,兩位環保運動前輩又揭露,雲林縣政府於於民國99年,竟然核發予六輕台灣化學纖維公司芳香烴一二三廠未經環境影響評估會議通過之石化產品許可証,產品20多種,數量高達數百萬噸!

  恐怕,無人相信,這不過是偶發之一椿疏失?恐怕,公民莫不懷疑,兩位環保運動前輩所揭露之許可証黑箱,僅僅是冰山一角而已?還有多少許可証黑箱?亟待縣議會、公民、媒體合力清查及追究!

  目前,最有條件,最有必要,也最有責任展開許可証黑箱調查工作的人,是李進勇縣長,唯有對雲林縣政府核發給六輕之每一張許可証展開徹查,才能向縣民與公民顯示李進勇縣長對六輕之「正直」而無算計、無所求!才能有效「整治」與六輕關係長久曖昩之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拿回領導權與執政主權!才能根除人們揮之不去的『蘇規李隨』憂慮!

黑箱許可證相關新聞: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關鍵四十天,公民做什麼?【二】


  如果,五月五日,李進勇縣長與雲林縣議會民進黨團13席展現決心,緊急提案,要求變更議程,將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之審議,列為第一優先議程,並宣示,拼本會期三讀通過,接著,公民們就要看沈宗隆議長之現場反應是否『真心』了?是否馬上裁決,同意李進勇縣長之緊急提案了?
  公民們,既不能坐等、期望李進勇縣長與13席雲林縣議會民進黨團成員展決心,也不能坐等、期望沈宗隆議長之真心,而必須持續關注,採取持續行動,才能逼出李進勇縣長與13席雲林縣議會民進黨團成員之決心,才能逼出沈宗隆議長之真心。
  那麼,採取什麼行動呢?
  一.打電話至沈宗隆議長之辦公室05-5322310分機2101,或服務處05-6629288,要求兩點:
1>將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之審議,列為本會期第一優先議程,並在本會期三讀通過。
2>為保障台灣人民之知情權,增進雲林縣議會議事之透明化,審事全程線上直播。
  二.在沈宗隆議長服務處臉書(www.facebook.com/pages/沈宗隆議長服務處/1530481657204331)留言,要求:
1>將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之審議,列為本會期第一優先議程,並在本會期三讀通過。
2>為保障台灣人民之知情權,增進雲林縣議會議事之透明化,議事全程線上直播。

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尊重不同法律見解,但許可證審查應『去黑箱化』

編按:
各界針對停發許可證一事,表達不同法律見解,對此,本電子報表示尊重,並以特刊方式併陳各方看法。


此外,我們嚴正呼籲雲林縣政府,在禁燒自治條例通過以前,應讓許可證審查『去黑箱化』,開放公民參與審議,審議全程網路直播、電視直播,方能以昭公信,確保許可證不至淪為『密室協商』之籌碼!

(以下文章依發表時間排序)




作者:錢建文醫師
(本文投稿於蘋果日報民意論壇)


當時的國光石化總經理陳寶郎先生,大力陳述國光石化使用先進設備,污染比六輕少一半。如今陳先生已經高就於台塑化董事長,為什麼不願意將每年數百億稅後盈餘拿出一小部分,改善設備與使用乾淨能源?而前任的雲林地方政府首長,在解釋為什麼仍需要發給六輕骯髒能源的許可證時,竟然引用了「信賴保護」原則。難道民主制度下由民選出來的執政者,不算和人民訂契約嗎?政府只需要對財團講信賴嗎?(閱讀全文)




作者:詹順貴律師
(本文投稿於蘋果日報民意論壇)


因六輕廠區的麥寮電廠燃燒生煤、石油焦許可證即將屆期,須申請展延,如麥寮電廠仍於許可營運階段,未予設備、製程改善期間,即直接禁止其燃燒生煤、石油焦,或拒發許可證,會淪為裁量濫用,一旦台塑集團提出行政救濟,縣政府易遭敗訴。


至於當地不少公民團體,對雲林縣政府百般責罵,要求該府直接停發許可證,如上分析,如此恐怕反而會陷雲林縣政府於不利地位,讓六輕有恃無恐。(閱讀全文)




作者:錢建文醫師
(本文投稿於<自從六輕來了>電子報)


1. 政府對人民有信賴保護的責任。
       雲林縣政府委託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做的多年流行病學研究顯示,台塑六輕造成附近居民嚴重健康危害,這些結果其實與先進國家做的研究結果類似,可說是罪證確鑿。在民主政體之下,政府與人民為契約關係,政治人物必須本於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禁止少數人為了私利危害大多數人的健康與生命。(閱讀全文)




作者:謝英吉律師、柯劭臻律師
(本文投稿於頻果日報民意論壇)


一、 本案應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37號行政判決要旨』,環評法屬於環境預防的部分,空污法屬於管制的部分,兩者規範目的不容混為一談,而縣政府是否核准展延許可證一事,應以空污法及其相關法規為依歸,因此,縣政府不應因環評決議而約束或限縮依空污法第28、29條所賦予縣政府審查許可證之職權與職責。


此外,停發許可證是指當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屆滿,由縣府駁回台塑提出展延許可證效力之請求,縣政府並非要突然撤銷或廢止既存之授益行政處分,而變動原先之信賴基礎。因此,本案其實應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公民可請求蘇前縣長答覆:縣政府依據環評法而無法停發許可證之法律依據為何?(閱讀全文)




延伸閱讀:







2015年4月24日 星期五

請雲林縣府還給縣民知情權



      在民主自由之國家,政府將所有政策、資料公開透明是基本且重要原則,但長期以來「石油焦與煤使用許可證」的審查都是密室進行,縣政府與六輕是否進行「密室交易」我們都不得而知、無從監督。所以許可證的『去黑箱化』,是還給縣民知情權關鍵基礎。

      為此,若縣長問心無愧,就應該將審查過程的黑布掀開,全程公開透明,以昭公信。

      另外,李縣長多次宣示禁燒石油焦與煤,若縣長是玩真的,就應排除萬難,用實際作為讓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得以順利通過,而非把自治條例草案送入雲林縣議會後,就推掉了責任與壓力,作壁上觀了!。

      要通過自治條例,必須有過半的縣議員同意禁燒。但依現況來看,許多縣議員也身陷台塑的既得利益網羅中,不會輕易同意禁燒。然而,若有過半的雲林縣民也同意禁燒,才能逼得縣議員不得不投下禁燒的同意票。

      但是目前多數雲林縣民並不知道此事,要如何達到讓大部分居民都知曉此事並參與民主討論呢?縣府應該在全縣20鄉/鎮/市各村/里辦說明會、公聽會或座談會。

      其實縣府若真心想讓自治條例通過,論其行政權責與資源,早該於全縣廣辦說明會。然而,縣府卻只願意在環保局樓上,極草率地舉辦一場公聽會,不顧全縣多數縣民毫不知情也無法參加,便倉促地宣佈完成公聽會程序,逕自將自治條例送入議會。

      為此,民間團體無法繼續等待縣政府,敝電子報團隊決定從雲林沿海開始,自力救濟,舉辦各村巡迴說明會,推動鄉親連署,並公開邀請縣政府與該選區縣議員到場說明與表態,屆時,請鄉親共同見證誰有推動禁燒的真心與誠意!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針對禁燒自治條例與許可證之五大呼籲


        雲林縣政府已於4月15日以最速件將「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草案送入縣議會。本電子報團隊向雲林縣政府與雲林縣議會提出以下呼籲:


一、 議會切勿程序阻饒自治條例!


        懇請縣議會堅守捍衛人民生命健康之原則,對自治條例予以公平審議,尤其萬勿透過程序委員會刻意阻止自治條例列入議程,以免成為雲林縣與中台灣地區空污治理的絆腳石!


二、 請縣議會邀請專家學者解說科學真相


        建議縣議會在審議自治條例前,先邀請三位以上相關專家學者,針對空污危害、排放來源等科學事實,向議員們提供充足的背景資料,以確保議員們都能在充分知情的狀況下,對自治條例草案展開審議,也確保人民的生命健康不會因為議員無法充分知情而平白斷送在縣議會。


三、 許可證審查應『去黑箱化』!


        呼籲縣政府在自治條例通過前,將所有「石油焦與煤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案件,審查過程『去黑箱化』。包括主動公開相關資料、審查程序與審查進度,並開放在地居民、公衛學者、公民團體與法律人士全程參與審查與稽查,全程網路直播與電視直播。如此,方能打開黑箱、保障人民知情權,確保人民生命健康不至淪為密室協商的牲禮。


四、 請縣府真誠團結公民力量共治六輕


        呼籲雲林縣政府別再阻隔公民、維持密室專斷決策,應匯聚一切心力與人力,全力與所有環團、公民團體、學者、律師...合作,集思廣益共商對策,齊心協力向居民宣傳、教育、動員,在全縣20鄉/鎮/市各村/里辦說明會,推動鄉親連署,並邀選區內每位縣議員到場表態,方能團結最大民意讓自治條例有機會通過。


五、 建議公民團體聯合提出民間版本


        建議公民團體聯合草擬一份民間版自治條例,送入縣議會與縣府版本共同審議,以避免縣府版本有所疏漏,或遭不當刪修劣化而無法實現空污治理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