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環境基本法>第六條規定:「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
因此,為促使六輕清潔生產,縣政府得訂定自治條例,如下:
○六輕進行事業活動所產生之廢液體、廢熱、廢能、廢棄物、廢氣,應以回收再利用之方式為之。並於自治條例通過五年內,達成全利用化。
○六輕應每年向雲林縣政府提出資源永續利用計畫,並由雲林縣政府召集縣內環保團體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專家學者進行公開審議。如六輕未提出計畫,縣政府應勒令停工。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內環保團體、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專家學者,得隨時進入六輕廠區檢查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實際情狀。如與前點計畫不符時,縣政府應勒令停工。
○縣政府應每年針對六輕所有工作者與六輕承攬商,開辦10小時以上之資源回收再利用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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