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環境資訊中心
本報2015年9月7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雲林縣內的台塑六輕讓縣民的健康亮起紅燈,其中燃燒石油焦與生煤發電排放大量二氧化硫等有毒物質,更被指為禍首。雲林縣6月10日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宣示一年後縣內產業不得使用石油焦、兩年內禁燒生煤。由於六輕生煤使用量佔全縣98%,此條例也被視為「六輕條款」。
7日,環保署於發函認為,該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針對本案,環署曾於6月24日邀集相關法律、環境工程專家召開研商會議,但卻拒絕媒體進場採訪,也不讓雲縣府出席審查會議、陳述意見。
會議從憲法、地方制度法環境基本法、空污法、能源法等五個法制面向提出疑慮,要求雲縣府再回覆。經雲林縣政府於7月30日函送補充說明後,環署再於8月7日函請經濟部、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意見。
環署表示,就各部會意見綜合判斷後,認為該自治條例規範事項涉及全國性的能源政策,而「能源管理法」屬中央權限,所以不得再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認定該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
此外,環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表示使用生煤、石油焦的管制是採「許可制」,雲林縣所提自治條例第3、第4條卻採「全面禁止」,剝奪了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核發許可之權利,故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六輕空污奪命 民團:環署未捍衛人民生存權
長期監督雲縣政府實踐禁燒承諾、民間團體「自從六輕來了」成員吳松霖則對環署此決定感到意外。他指出,憲法第15條明訂政府應保障人民生存權,六輕已造成人民生存危機,政府卻一再漠視。
對環署用「牴觸地方制度法」駁回「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吳松霖認為,這應是地方違反人權或民主時,中央為維護公共利益才行此「宣告無效」之權;如今地方僅乞求60分的生存權利,政府此舉反倒是捍衛財團利益。
而所謂「許可制」,也應為人民的生存權利「把關」、以不危害人民健康為前提。環署卻拿來當作繼續讓財團合法污染的理由。
吳松霖表示,此案須透過立法,讓政策持續,才不會因政黨輪替或縣長換人,而改變改善空污的初衷。而他也希望雲林縣辦理更多立法民主座談,讓全縣民知道這件事,也讓中央看到雲林不要六輕空污的強大民意。
槓中央 李進勇稱環保署越權宣告
面對環署晚間的宣告,雲林縣長李進勇也於稍早發表聲明,指出按照地方制度法,宣告無效的權責單位是行政院,環保署無權宣告,這麼做根本就是越權。因此他直言:「雲林縣政府宣告環保署宣告無效。」同時也會繼續推動實施禁燒生煤及石油焦條例。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國民健康與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雲林縣轄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之工商廠場固定污染源,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本府不再核發固定污染源生煤使用許可證。已核發之許可證自施行日起二年內不核發展延、異動、變更等許可證;有效期限未屆滿者,自施行日起二年後失效。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本府不再核發固定污染源石油焦使用許可證。已核發之許可證自施行日起一年內不核發展延、異動、變更等許可證;有效期限未屆滿者,自施行日起一年後失效。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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