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世鋒
我們之所以痛恨酒駕,是因為層出不窮的酒駕致死案件,只因為個人一時飲酒之歡,造成許多的家庭悲劇,才讓我們對酒駕─這個不負責任的個人行為─產生普遍同仇
敵愾的情緒。尤其,當肇事者是所謂的富二代或公眾人物時,我們的怒火更是一發不可收拾,彷彿被害者就是我們自己親人般的,想要他們為酒駕付出應有的代價。
我們如此憤怒,是因為酒駕本身所隱含的公共危險,已經從個體的不當行為,轉而成為群體的社會公害。既然是公害,法律就會有高度的懲戒性,因此我們的相關酒駕
罰則就愈趨嚴格,為的就是要遏止這種公害的繼續發生。所以我們都知道,酒後駕車不是撞死或撞傷人才犯法,只要酒精濃度超過一個定值,就直接移送法辦,而不
是只有罰款了事。
根
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超過0.55mg/l,未肇事只罰款、扣車,肇事才送法辦。更重要的是,法律還
規定「酒精濃度超過0.55mg/l者,以違反公共危險罪,直接移送法辦。」這說明了公害的特殊性,它不是只有傷害發生時,才以刑法論處。而是當公害程度
達到一個可標準化的數值時,它就具有潛在危害,甚至代表了具體犯意或傷害意圖,所以法律採取了預防性的懲罰。
這種為對付酒駕而採取的鐵腕措施,值得我們喝采,但到了對付另一個傷害更大、影響更大的公害─環境汙染─我們法律就顯得異常軟弱與無能。不論汙染的範圍有多
大、排汙量有多少,我們的法律都一般僅只罰款了事,了不起就是叫它歇業進行檢查,真正達到關廠標準的真是鳳毛麟爪。這樣的做法變相的鼓勵汙染,就好像如果
酒駕始終都停留在罰款階段,我們不正是鼓勵人們酒後開車嗎?
汙染沒有刑責嗎?當然有,但汙染受害者必須要提出,其受害與汙染直接相關的舉證。就像我若被酒駕車輛撞了,還要告訴法官我的哪一根骨頭是被車子的哪個地方撞
斷了,法官才會採信這肇事責任,這豈不荒唐?以空氣汙染防制法二十七條為例,裡頭確實有致人於死、重傷、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的相關刑罰和罰金。但如同前
述所說,一般控訴者都要把有決定性的事證提出來,但像罹癌、患病這種有多致病因素的醫學爭議,根本難以對汙染廠商進行定罪。所以我們的排碳量、汙染量始終
居高不下,因為富甲一方的工業廠商根本不畏懼罰錢。
像六輕導致雲林、彰化縣民罹癌率大幅提升的案例,相關學者都做出了嚴謹的研究調查,但這些調查不僅不為官方接受,甚至學者在反國光石化時引用自己的研究,還
被台塑方面提出毀謗控告。六輕大範圍的汙染與酒駕的危害,究竟孰輕孰重,其實每個人心裡都很清楚。但酒駕能採取預防性的懲罰,以遏止其傷害的延續,但對待
傷害土地、傷害人民的工業汙染,卻始終用一種過份寬容的法律態度。我們不禁要問:為何對付酒駕能,對付汙染不能?
倘若今天我們能比照酒駕罰則,以汙染量做為廠商傷害意圖的判斷與刑責之依據,只要汙染量超過一定標準,馬上依公共危險罪送辦,甚至將污染設施視為犯罪工具加
以沒收、扣押。如此一來,汙染不但能有效的控制在人民被傷害之前,汙染量更能長期處在標準值之下。否則,靠著事後體內殘存的毒素來尋找真兇,不但無法緝拿
兇手歸案,只會讓兇手更加得意洋洋、目無法紀的繼續犯案。
「對酒駕的容忍,就是對受害者的殘忍」,相信應該沒有人否定這樣的說法。但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有多少人因為汙染患病受害?有多少人因為六輕不被節制的汙染而導
致罹癌死亡?誠如麥寮一位鴨農沉重又無奈的心聲:「不是我愛錢不怕死,實在是我沒錢跑不掉啊!」我們那無能的環保法規,究竟還要對汙染廠商容忍多久?究竟還要對我們無助且無辜的人民殘忍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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