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讀者投書】環境基本法被環保署宣判死刑了



作者:李援軍

   日前(6/24)環保署召開《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研商會議,其中會議結論第三點指稱:「環境基本法為綱領性、宣示性之法律,不能作為地方法規訂定之依據」環保署的意思,就是說環境基本法完全就是廢話一本,只是一本「花瓶性」法律。

   環境基本法是台灣所有環境法的最上位法,形同環境法中的憲法,而環保署竟然說這樣的法律不能作為地方自治依據,那請問,我們到底要環境基本法做什麼?環境基本法第七條明定,中央機關應協助地方制定相關環保條例,而環保署卻又說這不能作為依據,再次請問,我們到底要環境基本法做什麼?當初為何要通過?

   既然事事都由中央政府說的算,法律也都由他們解釋,我們為何要有地方政府?為何需要大法官?為何需要法院?這些通通都可以被廢止,我們一切事事聽中央,一切都是中央政府機關說的才能是法源依據,這就是號稱「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這就是號稱「環境保護署」的環保署。

   台灣人民,昨日,我們的環境基本法已經被判死刑了,連同我們的環境、我們的健康、我們的下一代、甚至是我們自己,也一起被判死刑了。
(下圖為24日環保署之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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