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請李進勇律師切莫知法犯法!

監察院於2013年針對雲林縣政府向六輕收受回饋金之行為,正式提出糾正案批評:『政府對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應要求完全消除汙染,完善環境保護,改善工安,而非以回饋金錢消極應付,甚至遭外界質疑藉端勒索!
 
調查報告指出:

(一)、雲林縣政府自94年以來,十餘次主動要求台塑集團捐款之金額,超過縣政府收受企業捐款總額之98%。
 
(二)、雲林縣政府於麥寮六輕廠10057月間工安事故頻生之敏感時刻,主動提出內容顯欠具體之「需用計畫」,並於同日核准甫遭該府停工之南亞公司海豐總廠部分廠區復工,該府旋即收受台塑石化公司十億元之捐款,卻未將該筆捐款用於改善環境及補償長期遭受環境污染之居民,明顯悖離該府所稱之「敦親睦鄰及環境補償用途」。
 
(三)、由於雲林縣政府之不當作為,招致外界「變相勒索」之質疑,肇生該縣議會及民眾之責難與訾議,斲傷政府公權力及廉能形象,殊有欠當。
 
    監察院之職權,乃中華民國憲法所直接賦予,違反監察院之糾正,形同違憲!此次監察院之報告,其實暗指雲林縣政府向六輕收受回饋金已遊走於貪污邊緣,李進勇縣長乃律師出身,對此常識豈能不知?那麼,李縣長為何還動六輕回饋金的歪腦筋?請李進勇律師莫帶頭違法,專心的優先完成禁燒石油焦和煤之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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