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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5日 星期四

【轉載】六輕爭議空污法停滯 黃國昌:立院責無旁貸




時代力量25日於雲林舉辦「國民健康不打折,台塑六輕要面對」座談會,在會中,時力立委黃國昌表示,原訂上會期《空污法》修正案要逕付院會二讀,卻未能如願完成,多年來支持空污法修法,卻發現阻力重重,此事涉及中央政府法律面的問題,立法院當然責無旁貸。


日前針對雲林縣麥寮鄉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因鄰近台塑六輕石化廠,造成學童籠罩在空污的疑慮下,造成健康上的威脅,政院下令協助許厝分校遷校。黃國昌表示,根據國衛院的報告,不只許厝分校,整個雲林地區許多小學學童尿液硫代二乙酸TDGA測出來的結果,都是全國平均值的好幾倍。


台大公衛學院教授詹長權說,六輕污染的問題涵蓋整個雲林,山、海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許厝分校遷校與否,只是其中一個問題點,雲林籠罩在空污威脅才是一整個面」,遷校以後,工業區造成的污染還是存在,中央政府也沒有給予權力或資源,累積的制度面和實際面問題都不能積極處理,也讓六輕變成三不管地帶。


雲林虎尾若瑟醫院病理科醫師陳仲勳表示,六輕污染的問題並不只是雲林,更是牽涉全國的問題,政府更應該有擔當的從根本解決問題,台塑方面雖然一直強調數據都低於相關標準,但台塑提出的數據公信力也應被質疑和監督,政府投入了很多資源在其他癌症和疾病的宣導教育,也應該要投注相同的資源在肺腺癌及相關空污造成的疾病上。


黃國昌提到,此事涉及中央政府法律面的問題,立法院當然責無旁貸。就行政主管機關,在推動空氣污染防制以及對健康損害,是否有相關預防措施或其他積極作為,而且雲林地區又相對於台灣其他地方更嚴重,六輕污染的問題不容忽視。


另外,就修法部分,黃國昌表示,去年雲林縣通過了《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遭到中央宣告無效,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律師也表示過不認同,時代力量長期關注空污法修法,上個會期最後臨時會階段,時代力量也要求《空污法》修正案要逕付二讀,就是希望以此才能夠相對順利的完成修法,避免法案被冷凍處理。黃國昌也呼籲,關心六輕污染必須要凝聚力量,形成輿論的壓力,加重對於違法的裁罰才可能順利進行。

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轉載】政院宣布橋頭國小遷校 黃國昌:憑什麼!污染的是六輕





▲立委黃國昌。(圖/時代力量黨團提供)


雲林縣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學生長期與石化廠為鄰,引發學童的健康危機,行政院已宣布將橋頭國小許厝分校遷校。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22日批評,造成嚴重污染的是六輕,憑什麼遷的是小學,遷校問題就解決了嗎?

2016年6月國衛院研究公布,雲林縣麥寮鄉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學童返回校本部上課1年後,學童尿液中硫代二乙酸(TdGA)平均數值從215.2(μg/g-creatinine)降到52.28,同時發現當硫代二乙酸濃度超過161時,學生有肝病變的隱憂。時代力量黨團上午召開記者會,邀集醫界、環保相關單位出席,台大教授詹長權、台大教授蔡昌甫等專家也列席參與。

台大公衛院副院長詹長權表示,許厝分校TdGA濃度值高於其他學校學童,而且男童濃度越高。2012年至2014年氯乙烯監測也有發現幾百個污染狀況,在許厝國小還有重金屬污染,這項致癌物在國際中是不應該存在,日均值還高達40幾ppm。最根本就是要減少污染源,國家應該要搶救這些學童。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則指出,據台大研究,六輕對彰化大城鄉居民健康的影響比雲林麥寮還要嚴重,憑什麼讓六輕危害彰化人的健康!兒童胸腔科醫學會理事呂立也說,聚乙烯(PVC)的物質對身體有很多的危害,對長期健康影響非常大,尤其小朋友從小一直暴露,非常危險。

同時,黃國昌更批評,行政院雖然做出遷校的決定,但是造成污染的是六輕,憑什麼遷的是小學,除了這個小學之外,其他受污染的區域、孩童、雲林和彰化的鄉親要怎麼辦?遷了這個分校就解決了嗎?
他呼籲,在台塑能夠提出一個可以接受的賠償、改善、遷廠方案之前,行政機關應立即要求六輕停止營運,不應該由行政院,甚至是拿人民的拿稅錢為台塑擦屁股,遷校只是治標不治本。

▼時代力量黨團開記者會批評六輕。(圖/時代力量黨團提供)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轉載】時力提案修空污法嚴管生煤 黃國昌:會盯著環保署


(針對雲林六輕及台中火力電廠等空氣有害物質重度污染源管制及維護居民健康、生活品質,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時力將提案授權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禁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有害物質販賣使用,並提高罰鍰至少10倍。圖片來源:民報

本文轉載自民報,原文連結
記者唐詩/台北報導 2016-07-12 15:16

針對雲林六輕及台中火力電廠等空氣有害物質重度污染源管制及維護居民健康、生活品質,時代力量將提案,授權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制定管理辦法,禁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有害物質販賣使用,或制定許可要件,同時提高罰鍰至少10倍。時代力量執行黨主席、立委黃國昌更向雲林縣籍的環保署長李應元公開喊話,盼李應元第一步先支持時代力量提案。

黃國昌補充表示,聽完幾位老師發言,他心情滿沈重的,謝謝他們長期的在地努力,為這議題發聲、奔走,「我們在立院會做我們該做的事,也承諾這事情不解決,每次衛環委員會只要排環保署,我雖然不是衛環委員,我一定會去,「盯著環保署看他們做了什麼事情,採取了什麼有效措施」。

黃國昌說,他也要在此公開跟李應元署長喊話,「他(李應元)說七月底有一連串措施會推出,我願給新政府時間,絕對拭目以待,但第一件事情,我要邀情李應元署長,也是雲林在地的子弟,公開支持空污法28條修正案,公開支持」!

黃國昌說,李應元在立法院跟他講,「因為法規限制,有很多事情不能做,我幫你清除障礙,請李署長公開支持這法案,我們也邀請所有朝野立委,跟我們一起攜手,為台灣空氣把關,幫台灣的國人健康把關」。

時代力量黨團今(12)日中午召開「國民健康不打折,空氣污染要管制」記者會,黃國昌在會中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修正案》提案做出說明。修正條文明定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禁止或管制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販賣或使用,並提高至少10倍罰鍰。

與會的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理事長葉光芃、台大公衛所教授詹長權、雲科大化材系教授林春強,與導演林家安等人對時代力量提出修法也紛紛表達肯定,並齊聲呼籲社會與朝野黨派支持。葉光芃強調,燒煤「這是犯罪,不是犯錯」,如果看台灣空污坐視不救,每個人都是幫兇。

(時力空汙修法記者會,與會學者專家。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黃國昌表示,感謝四位與會學者專家長期投入環保運動,捍衛居民家園清潔及健康。

他說明修法背景表示,2009年起在一群學者專家努力下,發現在雲林罹癌風險較其他地方高非常多,那時政府給人民的答案是:科學還證據不夠,還要進行更深入、廣泛的研究,台塑那時的說法,則表示是當地居民衛生情況不佳,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上週他質詢環保署時就表示,台塑說法讓人無法忍受,「根本聽不下去」。

「2012年開始詹長權老師開始做一系列研究,這時候研究的對象就是孩童」,黃國昌接著說,上週質詢時他就直接問,衛福部告訴大家說,能做的都已經做了,相關的疫學、環境健康,他們都已做研究,特別是以孩童為研究對象,「總不能這次再賴到小朋友的衛生習慣不佳」,這樣情況下權責機關就變成環保署,環保署能不能進行有效作為?

黃國昌說,去年因PM 2.5問題嚴重,愈來愈多人關心,雲林縣政府提出了禁用生煤和石油焦的自治條例,竟然被毛治國內閣宣告無效,那時長期關心環保的朋友、法界人士,包括那時非常重要的環保戰將、現任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律師,全部都為文批判,憑什麼中央政府有這樣的權限,把地方政府通過的禁燒條例宣告無效?

黃國昌說,上週他要求環保署進一步要有作為,但很遺憾,依照環保署的法律見解,「代表他們並不認同這樣(自治條例)的法律見解」,既然環保署認為現行空污法不管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都沒有權限禁用生煤或石油焦,必須要透過修法來進行,那我們就推動修法,不要讓法規解釋的爭議成為藉口。

這種法規解釋的爭議,甚至說要拉到大法官去進行釋憲,根本就是漠視國人健康,拿大家的生命開玩笑,如果是法規爭議,立院責無旁貸,馬上推動修法,讓行政機關沒有任何藉口、理由,去採取進一步作為」,黃國昌批評。

他說,因此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在第一項我們就明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就生煤、石油焦使用,可以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接下來就要環保署自己去面對,它是不是要直接禁止,全國一體適用?或提高它的許可標準」?

黃國昌繼續說明,如果環保署認為還沒有全國一體適用的必要性的話,「在修正條文第28條第四項也明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可因應地方需求,制定較第一項標準更嚴格的規範,或禁止使用所訂的物質」,透過這樣的修法,讓中央、地方沒有任何藉口再推拖、搪塞。

而在提高罰則部分,黃國昌說,配合28條修正,在58條也修正罰則,「本來的罰則是,違反28條只罰五千以上十萬以下,違反的是工商廠(場),也只有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這樣的罰鍰根本是在開玩笑,沒有任何嚇阻作用」,因此這次修法大幅提高罰鍰,「個人的部分可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工商廠(場)五十萬以上,五百萬以下,且可採連續罰,若連續罰仍繼續違法,可直接勒令停止販賣,或直接勒命停工歇業,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台灣中南部,特別是台中、彰化、雲林已提出或正在研議的地方自治條例」。

黃國昌也表示,今天本來有邀請雲林縣長李進勇、台中市長林佳龍來與會,這二個縣市都曾提過自治條例,台中市正在提出,但兩位首長因行程忙碌,沒辦法來參加。他呼籲朝野黨團所有立委共同加入,捍衛台灣空氣,保衛台灣環境的任務,讓立法機關作完這件事,行政機關馬上就要接手,處理有關生煤和石油焦等污染物質管制作業。

至於其他有關司法求償等協助,黃國昌說,「司法的手段不管是在禁止它為一定作為的行政訴訟,或者是居民他們身體遭受危害的求償訴訟,據我所知本來去年底已提起訴訟,是委託詹順貴律師來當訴訟代理人,不過詹律師現在職務轉換(現任環保署副署長)的關係,這工作是由同一個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接手」。

黃國昌說,對於居民要積極訴訟爭取權利,時代力量當然是全力支持,但會尊重目前的訴訟制度,也必須要尊重法院的獨立。

雲林禁燒自治條例除空污法還牽涉能源法,規範能源販賣等,是否一併提案修正能源法?黃國昌則表示,「沒有需要」。他說明,就有關環境保護事項,本來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權上就是疊的,中央有權管,地方也有權管。

他表示,第二是就環保署職掌,是屬於空污防治法的部分,在空污法禁用對空氣有害物質,立院三讀通過之後,就是有效的法律,能源法是去年自治條例在爭執時,大家在爭執說這到底是中央還是地方事項。

黃國昌說,「即使不牽涉修法,以現行的法律,我個人所採取的法律觀點,跟很多老師一樣,這就是本來雲林可以用自治條例去管,只不過中央政府採取不同的法規解釋方式,所以我們才推動這次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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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呼籲全民督促立委支持<空污法>修正案


(時力空汙修法記者會,與會學者專家。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作者:林春強(雲林科技大學化材系教授)

敝人今天特地北上參加時代力量黨團所舉行之修法(地方政府亦能選擇禁止燒生煤)記者會;於記者會中敝人發言說明為何要修法之理由有三點:

(1)如地方政府已確實限制而且管制好燒生煤 ,然而PM 2.5 濃度還是大部分時間皆無法達到空氣品質標準時,地方政府即有需要禁止燒生煤。

(2)中央政府立法不週(如大部分重金屬無訂定排放標準等)或地方政府執法不力(如抓偷排廢氣而事先通知工廠等)時,PM 2.5濃度亦無法達到空氣品質標準而地方政府亦有必要直接禁燒生煤。

(3)燒生煤可由燒天然氣來取代,如將燒生煤所衍生出來的醫療支出成本及農漁產品欠收成本等考量進去,燒天然氣之成本不見得比燒生煤之成本高;另外因天然氣之單位熱值較生煤之單位熱值高,故燒天然氣所排放之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會比燒生煤所排放之二氧化碳少。

時代力量黨團預計本週五(7/15)將此空污法修正案送進立法院二讀,為了能呼吸到較乾淨之空氣而呼籲全民要督促自己選區之立委務必全力支持此修正案!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轉載】讓法規解釋爭議不再成為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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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PM2.5的問題獲得正視,我相信,許多人都知道燃燒生媒、石油焦對環境與健康的重大危害。

也因此,當長期為六輕所毒害之雲林縣,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很多人是支持的;同時,對於去年馬政府將此自治條例宣告無效,很多人是憤怒的。

依法論法,雖然中央法規命令就特定事項為規定,只要非有全國一致性之必要,性質上僅屬於基本規範,而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例如,環境保護)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本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所許。這個法理,在最近公佈的大法官釋字第738號,已經再度闡釋。

上週四,為了六輕污染及雲林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質詢環保署長,沒想到,現任署長採取與毛治國內閣相同的法律見解,認為現行法「只能限制、不能禁止」,必須要修法。

在質詢時,我就說過,不會容忍因法規的解釋爭議,而讓問題一直延宕下去。如果行政機關堅持要修法才能採取有效作為,那我們就推動修法。

完成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禁止或管制生煤、石油焦之販賣或使用。

時代力量黨團將於明天正式提案,希望能夠獲得環保署支持,也拜託所有朝野立委共同推動。

有效防止PM2.5的惡化,不能等;國人與雲林孩童的健康,更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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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拿出一份資料,為國衛院對於當地學童進行VCM檢測,結果發現六輕附近的小學,學生體內驗出平均166.3單位(μg/g-creatinine)的TdGA,但全國平均值僅17.5單位,小學童身上檢出的VCM代謝物硫代二乙酸(TdGA),隨著距離六輕越靠近指數越高,而且明顯高出非常多。


黃國昌委員:「署長,雲林縣禁燒生煤石油焦,您支不支持?」李應元署長:「這個就《空污法》第28條,『管制』可以,但『禁止』的話就要修法。」

黃國昌委員:「副署長,請問,您認為前任的政府有沒有權限把雲林縣的禁燒生煤跟石油焦的自治條例宣告無效?」詹順貴副署長:「我個人從過去到現在都認為他(中央政府)沒有權力(宣告無效)。」

黃國昌委員:「好,再問署長,您贊不贊成副署長這樣的法律見解?」李應元署長:「我個人研讀第28條,我認為他(地方政府)是沒有『完全禁止』的權力,但是他從『管制』的方向就可以。」


黃國昌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例如環境保護),是可以自治條例做出因地制宜之規範,這已在大法官釋字第七三八號有闡釋。

環保署長李應元對此表示,除了修法處理空污,環保署也正努力研議多重方案,七月底前應可提出。


黃國昌提到,他在上週質詢環保署長李應元時,了解到李應元與馬政府時代的毛治國內閣的法律見解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