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禁燒條例引發各種的法律爭議,其中最常被提到的即是「環保法規全台應該有一致的標準,各縣市各自為政,台灣就無法運作。」地方政府究竟有沒有權力立自己的法呢?
就地方自治的精神來看,「縣市政府制訂自治法規」最大的意義與價值,就是依照縣市地區的差異與發展需求來增訂法規、或依據既有法規加嚴管制。也就是說,若不能訂出與中央有差異的法規,地方自治就失去意義與必要性了。若主張全國的法規都需要有一致的標準,豈不是否定了憲法賦予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力?
且地方自治已有實行的先例,例如臺中市制定了《臺中市低碳城市發展自治條例》,規定某些區域禁止燃油機車行駛。在這個例子中,中央法規並沒有規定不得行駛燃油機車,但地方政府有心治理而制定加嚴管制之標準,完全不構成「牴觸中央法律」。
事實上,台灣面積雖小,但每個區域、每個縣市仍有各種面向的差異性,適用於都會區的法規,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鄉村;工業都市的規定又怎會適用於農業大縣?地方自治就是要依照該區域原有的產業、自然條件、發展目標而訂出相關的法律,簡而言之,其精神應該是「因地制宜」。而「以全國一致為標準」這類主張,恰恰違反了地方自治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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