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於5/15號將進入審議程序,但是【自從六輕來了】團隊在拜訪縣議員的過程中,聽到許多反對的流言,針對這些流言,我們將一一破解:
(Q1)、雲林縣之前已有碳稅及碳費自治條例三讀通過,但因中央駁回而告終之前例,禁燒立法是否重蹈覆轍?
(A)、
1、事實上,雲林縣已通過、實施《雲林縣房屋稅稅率自治條例》與《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因此不能以碳稅及碳費自治條例被中央駁回,進而推論禁燒自治條例必敗無疑。
2、碳稅與碳費自治條例主要的目的是開徵稅收與費用,而禁燒自治條例則是環境立法,兩者性質與目的完全不同,不容混為一談。
3、因此,以碳稅及碳費自治條例中央駁回前例,推論禁燒自治條例必重蹈覆轍,乃是打烏賊戰,惡意混淆視聽,有為六輕護航之嫌。
(Q2)、禁燒石油焦與生煤屬於全國性事務,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即使議會三讀通過也會被中央駁回,豈非徒勞無功?
(A)、
1、由於禁燒立法是屬於環境立法,非能源事項,因此其中央主管機關為環保署,非經濟部能源局。日前環保署空污處長陳咸亨對禁燒立法已表示樂觀其成,表態力挺。
2、禁燒立法,合情、合理、合法:
(1)、禁燒立法,乃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之「縣
(市) 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
(2)、《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禁燒立法之目的即是基於「環境保護優先」。
(3)、《環境基本法》第7條第2項「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註:中央)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此亦賦予縣政府禁燒立法之法據。
(4)、《環境基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因此,中央法令雖未禁燒生煤與石油焦,但地方政府得加嚴管制禁燒。事實上,加嚴管制標準已有前例可循,如《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市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禁燒立法遠比現行中央法律嚴格,應無疑義。
(5)、《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已界定生煤與石油焦為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並授與縣(市)政府管制權,其目的為了要地方政府善盡環境保護之責,因此,禁燒立法只是縣市善盡職責之表現。
3、禁燒自治條例已廣獲公民團體支持,民氣可用,縣議會應趁民意高漲之際,儘速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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