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能源局莫曲解法律,阻撓雲林環境立法




        能源局日前發佈新聞稿,表示「(能源管理法)第6條明確揭示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權限係由經濟部主管,非屬地方制度法明列之地方自治事項」,以此否定雲林縣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之合法性。


        但是,細看【能源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第6條規範的對象是「能源供應事業」,而非地方政府。能源局新聞稿何以截頭去尾,將「能源供應事業」刪除?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難以推論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專屬於中央權限,能源局何以如此武斷?


        我們認為,能源局當然可以表達其政策立場,但莫以政策立場曲解法律,混淆視聽,阻撓<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於雲林縣議會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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