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應優先完成禁燒立法,再談回饋金!

李縣長在選前,一邊主張縣內電業禁燒石油焦與煤,但另一邊,卻又積極主張『六輕電廠回饋法制化』,這兩者表面上不衝突,但假如先通過六輕電廠回饋金,縣內電業禁燒石油焦與煤將遙遙無期。

若無交換條件,六輕為何『錢』進縣府?

我們得先理解兩點:

    (一)、回饋金在法律本質上,是屬於捐款,而非稅務與罰款,即使回饋金法制化,六輕並無繳納之義務。

(二)、中油、台電等國營企業,營運受國家控管,經費受立院監督,固可以強迫其繳納回饋金。但六輕是私人資本,並無任何機制要求六輕「一定」要繳納回饋金。

    因此,六輕繳納回饋金與否,是六輕的自由。因此,要如何確保六輕『錢』進縣府?當然要看縣政府的『交換條件』能否讓六輕滿意!

倘若優先回饋法制化,禁燒立法永不可能!
   
什麼交換條件呢?當然,就是要六輕電廠繼續燃燒劇毒的石油焦與煤,來換取六輕回饋金!一旦回饋金先於禁燒石油焦與煤立法,就代表縣政府與六輕已達成協議,禁燒石油焦與煤就永遠不可能。於是我們只能繼續忍受六輕電廠排放毒氣,卻無法度。

    我們更擔心,一旦回饋金先法制化,六輕日後動輒以回饋金,要脅縣政府在公安/工安的問題上放水。使六輕的員工與縣民,永遠活在恐懼的陰影中。

我們主張:唯有優先『完成』禁燒石油焦與煤立法,方能『考慮』六輕電廠回饋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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