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轉載】朱淑娟專欄:地方自治條例反攻,中央如何接招?


轉載自風傳媒
*作者為獨立記者
雲林縣、高雄市近日分別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且都經議會三讀通過。前者為了改善空汙、後者為了人民安全,都有制高點。但中央政府除了說抵觸中央法令無效外,也說不出什麼具體的反對理由,與其繼續隔空丟火球,還不如想想如何接招。
雲林縣的自治條例主要規範雲林縣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的工廠,從自治條例施行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目前國內只有台塑六輕的麥寮電廠還在使用石油焦,一年約26萬噸。生煤一年用量約3300萬噸,雲林縣內有20家在使用, 其中台塑六輕四家,佔全縣用量98%,所以雲林縣這個管制石油焦及生煤自治條例的管理對象很明確,就是台塑六輕。
這個自治條例15日經議會三讀通過後,接下來的程序,依地方制度法26條規定,如自治條例規定有罰責,應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雲林縣的自治條例沒有罰責,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就好。
其間經濟部能源局搬出能源法第六條,指中央主管機關擁有指定能源輸入、輸出、生產的權利,雲林縣這個禁生煤的自治條例抵觸能源法無效。不過,環保署依《空氣汙染防治法》28條訂定「生煤、石油焦..許可證管理辦法」,未來雲林縣的自治條例是報行政院環保署備查,不是經濟部能源局,因此未來備查的戰場在行政院環保署,只要環保署不予備查,即使雲林縣已公告實施也無效。
不過在此之前,行政院長毛治國已經表明「不容許地方各自為政」,看來環保署不予備查的機會很高。不過話說回來,台灣既然有《地方制度法》,還明訂地方自治事項,雲林縣長李進勇就指包括空汙許可權、環保業務都屬地方自治事項,為何毛治國還有「不容許地方各自為政」這種說法?未來環保署想不予備查,必須有充分理由,如果只會說抵觸中央法令、國家能源政策之類,人民如何信服?
另一方面,大家認知的不燒生煤,指的是改燒天然氣,但雲林縣環保局長曾春美突然提出生煤的定義,指是禁燒生煤、不是禁燒煤,只要用好一點的煤就可以,這點又不免讓人有取巧之嫌,究竟改善的決心有多少?

工業管線自治條例,有適法性問題?

另外一個是21日高雄市議會通過的「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的說法是,去年氣爆時發現石化廠是以油管之名輸送石化原料,且穿越市區,理論上可以直接斷管,但怕影響業者,所以採取自治條例做為過渡方案。
目前清查結果,共有13家石化業者、8個管束、89條管線穿越市區,其中氣爆區的3條管線,是以工廠輔導管理法,將廠外管線視同工廠設備而斷管。剩下86條既有管線以自治條例管理,業者要提送年度管線維護計畫,並繳納監理管理費,引起較多爭議的,是要求業者要將本公司遷入高雄市,否則不得繼續使用既有管線。
目前這種以油管輸送石化原料也處於無法可管狀態,因此也沒有抵觸中央法令的問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高雄市這個自治條例無罰責、又是直轄市,因此在發布實施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工業局轉行政院備查,換句話說備查權在行政院。
經濟部工業局第一時間的回應並未直指抵觸中央法令,只提到自治條例的適法性要進一步確認,並持續關注避免對產業造成衝擊,但也未說究竟會造成什麼衝擊。
地方提出自治條例,無非就是希望解決中央法規不及的地方,用意是改善汙染、保護人民安全,如果到後來中央、地方在法令上互槓,最後走到聲請釋憲,三年五載還改善不了,就失去訂自治條例的原意。倒不如中央、地方好好針對問題、解決問題,觀照汙染改善、人民安全的實質面問題,才是人民衷心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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