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轉載]自由廣場》【澄社評論】支持雲林禁燒生煤




作者:詹長權 (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副院長/全球衛生中心主任)

雲林縣議會通過「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一年後禁燒石油焦、二年後禁燒生煤。這是雲林縣政府展現魄力對抗污染為縣民爭取健康權益和 環境品質的第一步,更是台灣環境保護空氣污染防治史上重大的一大步。雲林縣政府和縣議會聯手通過這一個伸張環境正義的進步條例,值得社會各界給予高度肯 定。從六輕污染對雲林縣民眾健康危害程度的慘況和迫切性判斷,我們更該支持雲林縣府會立法禁燒的決定。

根據過去六年來我做的雲林沿海地區流行病學研究得到以下幾點結論:(一)六輕工業區的營運確實造成鄰近地區尤其是十公里範圍內之區域的空氣品質下降,包括 了使用煤和石油焦的火力發電廠和汽電共生廠所排放的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石油煉製、石化生產和火力發電所排放的致癌性空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與 多環芳香烴)的濃度都偏高。

(二)住在距六輕十公里範圍內至少滿五年的居民尿中石化工業的指標污染物中的重金屬和1-OHP的濃度都有增加的現象;這些居民肺、肝與腎功能以及血液與 心血管系統都有受到影響;並且在六輕運轉九年後 (二○○年)全癌症發生率高於離六輕較遠的對照鄉鎮居民兩倍。

降低工廠空氣污染排放依照效果好壞依序有變換燃料/減縮規模、更改製程、裝設防治設備等三種防治方式。環境涵容量越不夠的地方就需要越嚴格的環境標準來要 求工廠採用最有效的防治方式來保護環境,現在雲林的環境問題這麼嚴重且污染的健康影響這麼大,除了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和減縮六輕生產規模之外,沒有別的 方法可以還給雲林人清新健康的空氣。

我國環境法中的《環境基本法》第三條「環境保護優先」、第七條「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第廿五條「地方政府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的立法精神;及《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廿八條將生煤與石油焦列為可管制的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這些法條賦予雲林縣制訂禁燒條例的法理依據。中央政府應依法盡快備查此一條例,讓雲林 縣政府有權善盡其保護環境、保障國民健康之責。

原文出處: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1322

圖片來源:http://news.pts.org.tw/detail.php?NEENO=275463

【相關說明】
一年後禁燒石油焦、二年後禁燒生煤: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80822


雲林沿海地區流行病學研究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1125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