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禁燒自治條例是否抵觸中央法律?(下)



二、 縣政府之自治條例,得否比中央法律嚴格?

   事實上,比中央法律更嚴格之自治條例已有前例可尋。

   現行中央法律並未禁止人民行駛燃油機車,但【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市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此自治條例遠比中央法律嚴格。

   因有前例,所以禁燒立法遠比現行中央法律嚴格,應無疑義。

三、 如果中央護航六輕駁回自治條例,怎麼辦?

   按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極有可能因為護航六輕,函告無效,駁回自治條例,這時該怎麼辦?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即中央若駁回自治條例,縣政府可向大法官申請釋憲。

   因此,李進勇縣長應展現決心,全力動員群眾、公民/環保團體、以及及律師,以創造龐大的民意壓力,使大法官做出正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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