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請縣議會立法將「審查權力」透明化與民主化


現行之環境管治法律賦予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很多自治之權力,其中之一,對企業提出有危害環境之虞之各種申請,先予以審查,以決定許可、核可與否之權力,事實上,這不止是地方自治權力,更是地方政府之公共職責,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之公共職責!
然而,從石油焦與生煤使用許可証黑箱,及陳椒華/林進郎兩位環保運動前輩所揭露雲林縣政府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証管理辦法】第21條之另一許可証黑箱來看,雲林縣政府背棄了公共職責,但善用了“自治權力”以遂行密室之私!
權力,只要於密室、黑箱裡運作,必受私慾私利驅役,而背棄公共職責,戕害公共利益!要使公共權力為人民盡忠,為公共利益服務,唯須兩化,透明化與民主化。
但是,現行法律並未約束,執政者與公務員非履行透明化與民主化不可,所以,須請雲林縣議會儘速立法,將雲林縣政府之「審查/許可/核可」權力予以下述之透明化與民主化:
一.禁止雲林縣政府閉門審查與書面審查,審查過程須採公開、透明、民主之會議,全程線上直播與電視直播。
二.審查會議之時間與地點須於會議前一個月公告與宣傳,宣傳方式至少包括:
◎發新聞通知;
◎發公告予各公民團體,於其臉書、電子報、網站刊出;
◎有線電視台跑馬燈;
◎請全縣各村里長廣播。
三.所有相關資料,須於審查會議一個月前,於雲林縣政府專網刊出,不得隱匿、拖延。
四.審查會議須讓與會者充分發言,充分民主討論,未到場之縣民或公民團體,得經由網路或智慧型手機發表意見。
五.除了會議審查外,還須實地實際調查,雲林縣政府須偕同公民、學者、專家、媒體至申請者(企業)生產營運之實地,進行實際調查,調查全程影像紀錄,申請企業不得干預、阻撓、限制,違者停止審查,退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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